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 )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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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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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9、企业职工发现该企业的货用电梯多年未检测,向负责人多次反映均无结果,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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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
11、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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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