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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来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 手段 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 上市 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 ,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